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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民法典】网店擅用他人视频做广告 侵犯肖像权被判赔偿

编者按 

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为了进一步推动《民法典》学习宣传和有效实施,让《民法典》真正成为指导群众生活的百科全书,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从今日起开设《“案说”民法典》专栏,结合身边生动、鲜活的案例说法、释法,让《民法典》在实施中彰显法治力量。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飞速发展
不少企业为增加销售额
在传统的销售模式之外
选择同时运营网络店铺销售商品
为了吸引顾客
很多店家还会在网络店铺
上传与商品有关的短视频
但如果视频并非原创

就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近日
宜兴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
肖像权纠纷案件

宜兴市民薛某在丁蜀镇经营一家紫砂店铺,2018年6月29日,薛某在央视二套“回家吃饭”栏目中展示使用宜兴紫砂锅炖制红烧肉。播出后不久,薛某发现自己在这期美食节目中演示紫砂锅炖红烧肉的视频被展示在某宝店铺销售紫砂锅的页面,视频已经过截取,但视频中薛某面部形象清晰可见。2019年9 月,薛某从未同意该店铺使用自己在美食节目中展示的个人形象,遂以肖像权受侵害为由,将运营某宝店铺的A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A公司应诉后,承认使用美食节目的视频未经电视台和薛某的同意,但提出薛某作为嘉宾参与美食节目,其在节目中的肖像权等权益已经自然让渡给电视台,薛某应该预料其在节目中的表演会被广泛、无偿地为社会大众所知悉,因此,A公司在运营的某宝店铺使用美食节目的视频,可能涉及侵害电视台的版权,但不构成侵害薛某的肖像权,故请求驳回薛某的诉讼请求。


经过审理

宜兴法院认为肖像权是自然人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权利,肖像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具有排除一切侵害行为的法律效力。本案中,薛某参加美食节目,应视为薛某许可节目制作方通过拍摄等方式使用其肖像,但该授权行为并不等同于薛某同样许可A公司在某宝店铺中使用载有薛某肖像的节目视频,并且法律也未规定自然人的肖像权因参加电视节目而让渡给节目制作方。另外,A公司在某宝店铺中使用载有薛某肖像的美食节目视频,显然是出于商业目的,该行为既未经肖像权人薛某的同意,亦未取得美食栏目的授权,A公司侵害肖像权的行为显然系故意所为。最终,法院认定A公司的行为构成侵害薛某的肖像权,判令A公司以书面方式向薛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2000元


判决后
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肖像权作为一种人格权,具有人格权共有的绝对性、专属性、排他性等特征,肖像权人对其肖像既享有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也享有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随着信息技术手段的发展,肖像越来越容易被获取,肖像权也容易被他人以各种手段进行侵害。

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案件中,薛某受邀参加电视节目,应视为薛某许可电视节目制作方通过拍摄等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但电视节目制作方以外的主体对电视节目视频进行剪接后使用,如剪接后的视频中出现薛某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仍应取得肖像权人薛某的许可。该案的判决对于规范人们合法制作和使用视频资料,避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具有一定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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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单位:宜兴法院

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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